毕道钦、郭家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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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1370号案件名称
毕道钦、郭家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毕道钦;郭家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毕道钦,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郭家刚,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毕道钦与被执行人郭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虞城县人民法院的(2021)豫1425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永军审判员 史远景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镇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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