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艳、王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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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394号案件名称
叶艳、王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叶艳;王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394号申请执行人:叶艳,女,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成,男,汉族,1989年5月17曰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艳与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61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1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265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子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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