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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春燕、李某1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82民初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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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82民初2619号
  • 案件名称

    庞春燕、李某1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密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庞春燕;李某1;刘丹丹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82民初2619号原告:庞春燕,女,1963年6月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友(庞春燕丈夫),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某1,男,202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理人:李某2(李某1父亲),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友(李某1祖父),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刘丹丹,女,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庞春燕、李某1与被告刘丹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庞春燕、李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春燕、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春燕、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庞春燕、李某1负担。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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