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春燕、李某1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82民初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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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82民初2619号案件名称
庞春燕、李某1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密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庞春燕;李某1;刘丹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82民初2619号原告:庞春燕,女,1963年6月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友(庞春燕丈夫),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某1,男,202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理人:李某2(李某1父亲),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友(李某1祖父),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刘丹丹,女,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庞春燕、李某1与被告刘丹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庞春燕、李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春燕、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春燕、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庞春燕、李某1负担。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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