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九洲与曹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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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执1249号案件名称
王九洲与曹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九洲;曹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6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王九洲,男,汉族,1996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被执行人:曹鹏,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王九洲与被执行人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6民初225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曹鹏支付原告王九洲共计6625元。因被执行人曹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九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曹鹏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措施。2.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进行查询,未查到曹鹏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登记资料。3.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未查到曹鹏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4.查明被执行人曹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曹鹏持有股票(股权)。三、2021年9月13日,到被执行人泌阳县羊册镇郭明吴村委小岗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五、2021年7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鹏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九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向其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王九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62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00元后,尚余662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段海鲁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太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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