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庭移送、高永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422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高永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高永宏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高永宏,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粮农,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本院依据本院(2018)湘12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被告人高永宏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永宏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辖区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网络资金623.0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吴希凤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汪海光、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初883号 下一篇 蔡变珍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5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