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光、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初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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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初883号案件名称
汪海光、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汪海光;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883号原告:汪海光,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清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开达,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致富街31号905单元。法定代表人:徐德伟,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思雨,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蓬,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汪海光与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光撤诉。原告汪海光预交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海光负担。剩余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阎妍审判员 梁爽审判员 何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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