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孙平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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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710号案件名称
张鹏、孙平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鹏;孙平良;权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710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宋国忠,系铁岭市铁岭县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否认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立案。被告:孙平良,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鹏诉被告孙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章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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