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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孙平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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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710号
  • 案件名称

    张鹏、孙平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鹏;孙平良;权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710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宋国忠,系铁岭市铁岭县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否认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立案。被告:孙平良,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鹏诉被告孙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章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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