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城市腾鳌镇佳泰乐超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初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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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初488号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城市腾鳌镇佳泰乐超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城市腾鳌镇佳泰乐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8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号。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腾鳌镇佳泰乐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佳泰乐超市。经营者:郭喜德,业主。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腾鳌镇佳泰乐超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晓丽审 判 员 曹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莉莉书 记 员 董泽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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