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9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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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9283号案件名称
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博;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9283号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5-1号。法定代表人:魏东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博,女,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是审核群南乐郊路210号。法定代表人:麻丛光。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博、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禹审 判 员 贾丽秋审 判 员 王泽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门泽辉书 记 员 张炜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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