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守滨、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7执复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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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执复198号案件名称
彭守滨、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守滨;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廖荣栋;王英贤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执复198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彭守滨,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申请执行人: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68号1-3层附16号。法定代表人:林挺。被执行人:廖荣栋,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王英贤,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复议申请人彭守滨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旗法院)(2021)豫07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彭守滨执行异议称:红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荣栋、王英贤追偿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豫0702执1457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荣栋、王英贤在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法院)(2020)豫0703执恢113号执行案中的拍卖剩余款202325.94元。案涉款项是卫滨法院在执行彭守滨申请执行廖荣栋案件中,拍卖廖荣栋位于郑州郑东新区房屋的拍卖款。该房产是廖荣栋的个人财产,其中没有王英贤的份额,这一事实有廖荣栋、王英贤在2016年离婚时约定为证,案涉房屋中没有王英贤的份额,案件也不会有剩余的款项,红旗法院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荣栋、王英贤在卫滨法院(2020)豫0703执恢113号执行案中的拍卖剩余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停止对上述款项的执行程序。红旗法院查明:彭守滨与廖荣栋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卫滨法院,卫滨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0703民初499号,判决廖荣栋偿还彭守滨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后彭守滨向卫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703执1012号。执行中,卫滨法院作出(2019)豫0703执10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廖荣栋名下位于红旗区(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0018538)、位于郑州郑东新区(合同号:D130××××5572)的房产二套。又查明,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与廖荣栋、王英贤因追偿权纠纷诉至红旗法院,红旗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豫07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廖荣栋、王英贤支付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180536.31元及违约金;廖荣栋、王英贤支付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驳回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向红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702执1457号。执行中,红旗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豫0702执14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廖荣栋、王英贤在卫滨法院(2020)豫0703执恢113号执行案件中的拍卖剩余款202325.94元。现异议人彭守滨不服上述裁定向红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红旗法院认为,红旗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卫滨法院(2020)豫0703执恢113号执行案件中的拍卖剩余款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红旗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彭守滨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彭守滨以与执行异议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红旗法院(2021)豫07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和(2021)豫0702执1457-1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彭守滨提交的本案被执行人廖荣栋与王英贤的离婚协议书载明:该二人于2016年11月4日在红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案涉位于郑州郑东新区归廖荣栋所有。案涉房屋由买受人张瑞雅于2021年2月12日在卫滨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成交价1562728元竞得。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截止2021年3月4日欠银行贷款及利息共计656088.72元,已从案涉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与廖荣栋、王英贤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承但保证责任所涉银行罚息发生在2018年之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红旗法院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河南连捷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与廖荣栋、王英贤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公司承但保证责任并行使追偿权发生在廖荣栋与王英贤离婚之后,其对案涉房产的拍卖价款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案涉房屋在廖荣栋与王英贤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廖荣栋所有,故卫滨法院将该房产作为廖荣栋的责任财产予以处置并无不当。现该房屋拍卖价款优先支付抵押贷款余额后,彭守滨作为首封权利人,下余拍卖款在王英贤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优先清偿彭守滨的债权本息,如仍有剩余,方可协助红旗法院的执行。因卫滨法院还首先查封尚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故红旗法院(2021)豫0702执1457-1号执行裁定要求协助扣留、提取廖荣栋、王英贤在卫滨法院(2020)豫0703执恢113号执行案件中的拍卖剩余款202325.94元,该裁定由卫滨法院协助执行的前提是该案件处置财产所得依法清偿在先抵押和首封权利人后的剩余部分为限,即有剩余款项的则予以协助,无剩余款项的依法告知红旗法院即可,故该裁定本身并无不当,其要求撤销该裁定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守滨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吴俊喜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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