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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与杨召、蔡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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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340号
  • 案件名称

    王浩与杨召、蔡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浩;杨召;蔡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杨召,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蔡萍,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杨召、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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