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与杨召、蔡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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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340号案件名称
王浩与杨召、蔡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浩;杨召;蔡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杨召,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蔡萍,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杨召、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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