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平、慈利县江垭镇三双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1财保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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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财保135号案件名称
李益平、慈利县江垭镇三双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益平;慈利县江垭镇三双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财保135号申请人:李益平,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申请人:慈利县江垭镇三双村村民委员会,住慈利县江垭镇三双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刘永,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系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李益平与被申请人慈利县江垭镇三双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益平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慈利县江垭镇三双村村民委员会在慈利县江垭镇财政所账户内的资金101,448元。湖南创晨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保函,对申请人李益平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益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慈利县江垭镇三双村村民委员会在慈利县江垭镇财政所账户内的资金101,448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案申请费1,027.24元,由申请人李益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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