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云涛、杨祥武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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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136号案件名称
阳云涛、杨祥武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阳云涛;杨祥武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阳云涛,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八十八团。 被执行人:杨祥武,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阳云涛与被执行人杨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7577元,未执行到位612910.3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其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共有4666.67元并予以冻结扣划;前往博乐市房产局、车管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根据申请执行人阳云涛提供的线索前往双河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公司有工程款。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祥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冻结了银行账户,以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阳云涛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祥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阳云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道 朱力加尼丁 审判员 艾开来木 审判员 帕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古丽扎尔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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