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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雄、李陆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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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623号
  • 案件名称

    吴剑雄、李陆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吴剑雄;李陆良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623号原告:吴剑雄,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李陆良,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吴剑雄与被告李陆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吴剑雄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剑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吴剑雄负担。审 判 员 吴万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小松书 记 员 蒋林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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