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剑雄、李陆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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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623号案件名称
吴剑雄、李陆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剑雄;李陆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623号原告:吴剑雄,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李陆良,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吴剑雄与被告李陆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吴剑雄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剑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吴剑雄负担。审 判 员 吴万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小松书 记 员 蒋林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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