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厚树、李俊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恢20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2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厚树、李俊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厚树;李俊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恢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厚树,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李俊志,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厚树与被执行人李俊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3)岑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俊志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9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14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岑法执字第1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黄厚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1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俊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李瑞山审 判 员 梁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