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兵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8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874号案件名称
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兵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兵华;肖荣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874号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市体育中心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55930。法定代表人:梁文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宏高(特别授权),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谭兵华,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湘乡市。被告:肖荣吉,女,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兵华、肖荣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艳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王丽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恢212号 下一篇 邢亚治、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