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王丽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恢2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恢212号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王丽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中段负责人:季昂,系该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晓东,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丽晶,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邢瑞敏,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董清浩,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朱海平,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董清照,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董清凯,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五星集法定代表人:董清凯,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28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六次,已冻结三十一个账号,微信支付宝账号冻结四个。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4月18日,到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五星乡五星集村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公司已经倒闭。2021年5月3日,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四、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由于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收入情况,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案执行标的为289710.55元,实际执行到位29822元,尚余案款259888.5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谢笑洋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晓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阶段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暂时无能力还款,其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王丽晶、邢瑞敏、李杰、董清浩、朱海平、董清照、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王国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红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南巨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田富良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405号 下一篇 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兵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