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5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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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5045号案件名称
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婷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5045号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07号综合楼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E64H37E。法定代表人:杨小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兴,男,布依族,1986年3月23日生,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潘婷,女,汉族,1983年8月7日生,住址:贵州省纳雍县。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婷协商一致,现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恒大观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魏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汤 凤书 记 员 万祉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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