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培同与张宪碧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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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881号案件名称
常培同与张宪碧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常培同;张宪碧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常培同,男,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张宪碧,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执行人常培同与被执行人张宪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宪碧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珂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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