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小学与曹礼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特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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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特1153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小学与曹礼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小学;曹礼国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特1153号 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小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14506677262。法定代表人:陈大春,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犹世春,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易华,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曹礼国,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小学申请宣告曹礼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小学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小学申请撤回对申请人曹礼国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小学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彭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龚朝菊书 记 员 何 丽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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