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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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343号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343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农牧局二楼物业公司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98295463P。法定代表人:刘少爱,职务:经理。被告:张建超,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红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少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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