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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治伟、王朝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民终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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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民终499号
  • 案件名称

    丁治伟、王朝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丁治伟;王朝华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43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治伟,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原审第三人: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青河镇文化北路14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宋东红,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丁治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朝华、原审第三人青河县阿魏灌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5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治伟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治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治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77元(上诉人丁治伟预交2,050元),减半收取1,024.89元,由上诉人丁治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峰审判员  库拉西赛依提哈木扎审判员  王鹏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法官助理  张明洋书记员  汪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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