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哈一工量具有限公司、沈阳中捷轻型摇钻厂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1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144号案件名称
沈阳哈一工量具有限公司、沈阳中捷轻型摇钻厂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沈阳哈一工量具有限公司;沈阳中捷轻型摇钻厂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14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哈一工量具有限公司,912101037931716854,住沈阳市沈河区天后宫路31号;被执行人:沈阳中捷轻型摇钻厂,912101121178775196,住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南街23号。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冰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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