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宪里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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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484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宪里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刘宪里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京路民生财富广场13、14层。负责人:归洪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丞,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宪里,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芳,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宪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宪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刘宪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被上诉人刘宪里负担;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付 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纪召雷书 记 员 张 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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