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凯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65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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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6572号之一案件名称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凯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凯伦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572号之一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赵林,参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凯伦,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凯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已与钟凯伦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0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审 判 员 陈 勇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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