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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何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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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273号
  • 案件名称

    刘云、何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云;何华英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273号原告:刘云,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阳县。被告:何华英,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阳县。原告刘云与被告何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侯五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栗 瑶书 记 员 邹亦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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