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何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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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273号案件名称
刘云、何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云;何华英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273号原告:刘云,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阳县。被告:何华英,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阳县。原告刘云与被告何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侯五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栗 瑶书 记 员 邹亦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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