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大连子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79号案件名称
王倩、大连子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倩;大连子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79号原告王倩,女,1986年4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大连子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惠路32号2层6号。法定代表人董宝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倩与被告大连子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倩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思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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