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壮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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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53号案件名称
颜壮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颜壮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53号被执行人:颜壮秋,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颜壮秋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做出的(2021)桂020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123.29元,本院已扣划并上缴国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尚有罚金3876.71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6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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