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林与桂晓庆,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6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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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6587号案件名称
张鸿林与桂晓庆,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鸿林;桂晓庆;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桂强;四川建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6587号 原告:张鸿林,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3号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2401149K。负责人:孙作晴。被告:四川建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1单元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CXA2F。法定代表人:罗明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桂强,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桂晓庆,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张鸿林与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建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强、桂晓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鸿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鸿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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