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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邬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3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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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3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吕某、邬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吕某;邬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邬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折价款42500元及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案件受理费734元、迟延履行金(以实际结算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邬某的银行存款415.95元支付执行费,查封了被执行人邬某名下坐落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祥茂村三间砖木私有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暂无法执行外。通过传统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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