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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河与闫学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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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679号
  • 案件名称

    张万河与闫学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万河;闫学锋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79号原告:张万河,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闫学锋,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张万河与被告闫学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万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万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万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万河负担。        审判员    冯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钟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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