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恒首源钢铁有限公司、沈阳至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95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9528号案件名称
沈阳鑫恒首源钢铁有限公司、沈阳至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阳鑫恒首源钢铁有限公司;沈阳至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广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9528号原告:沈阳鑫恒首源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守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强,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至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斌,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郝广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恒首源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至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郝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鑫恒首源钢铁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沈阳鑫恒首源钢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晓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颖书 记 员 尹婉婷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阳、耿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800号 下一篇 深圳市找靓机科技有限公司、王京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6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