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阳、耿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8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800号
  • 案件名称

    王阳、耿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阳;耿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800号申请执行人:王阳,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耿砾,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王阳申请执行耿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共执行到位4982.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3、本院经过新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4、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晋书彬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