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荣、李成顺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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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871号案件名称
郭淑荣、李成顺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淑荣;李成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荣,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灯塔市。被执行人:李成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灯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淑荣与被执行人李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淑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李英斌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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