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春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916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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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916号之二十七案件名称
藏春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藏春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916号之二十七被执行人:藏春月,女,汉族,1967年0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702151649,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明珍与被执行人藏春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藏春月在6215982590000045518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藏春月在中国建设银行621598259000004551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43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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