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严小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2984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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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2984号之八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严小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严小凤;严更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2984号之八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被执行人:严小凤,女,1969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鸠江开发区。被执行人:严更保,男,1966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鸠江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严小凤、严更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1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严小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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