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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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689号案件名称
罗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伟;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689号 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X21906944C。负责人:王艳萍,职务不详。原告罗伟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李 凯书 记 员 周 静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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