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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迎杰、闫志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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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1805号
  • 案件名称

    宿迎杰、闫志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宿迎杰;闫志平;邢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1805号原告:宿迎杰,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焦健,系铁岭市银州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立案,鉴定摇号,调取、提供相关证据,参加庭审,质证,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闫志平,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被告:邢丹,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泰山路18号。负责人:刘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迎杰与被告闫志平、邢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迎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志平、邢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迎杰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原告宿迎杰预交),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宿迎杰负担。审 判 员 范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左 芳书 记 员 苗 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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