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晨、沈阳市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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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318号案件名称
刘晓晨、沈阳市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晓晨;沈阳市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318号原告:刘晓晨。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柳。被告:沈阳市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法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晨与被告沈阳市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晓晨负担。审判员 孙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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