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淼、臧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202财保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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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财保341号案件名称
王淼、臧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淼;臧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财保341号申请人:王淼,女,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臧鹏,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人王淼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臧鹏名下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臧鹏名下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悦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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