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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040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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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040号之二十四
  • 案件名称

    王心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心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040号之二十四被执行人:王心德,男,汉族,1973年0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304235118,住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周湾村熊沟组2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心德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心德在623059186900087871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061.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心德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86900087871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288.4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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