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040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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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040号之二十四案件名称
王心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心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040号之二十四被执行人:王心德,男,汉族,1973年0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304235118,住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周湾村熊沟组2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心德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心德在623059186900087871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061.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心德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86900087871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288.4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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