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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底信用社、何金胜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921执保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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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保441号
  • 案件名称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底信用社、何金胜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底信用社;何金胜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21)桂0921执保441号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底信用社、何金胜:申请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底信用社与被申请人何金胜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1)桂0921民初29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何金胜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通知如下:本院通过网络冻结被申请人何金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光大银行、财付通的账户,冻结金额以17000元为限,实际冻结到位1118.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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