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法院、有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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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283号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民法院、有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利辛县人民法院;有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283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1623003185901K,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平。被执行人:有进,男性,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利辛县人民法院与有进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因被执行人有进不履行(2021)皖1623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6日向有进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6日、8月9日、8月16日、9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有进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有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将有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对有进发布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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