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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锦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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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1364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锦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锦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易顺置业有限公司;李硕;朱红博;徐家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河南省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南阳市锦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3130823F。被执行人:河南易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明山路和医圣祠街交叉口东南角超凡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56150309G。被执行人:李硕,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被执行人:朱红博,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徐家柯,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锦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易顺置业有限公司、李硕、朱红博、徐家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4民初2750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按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12137123.0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姜德明账户存款较少(未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进行财产调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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