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40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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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4032号之二案件名称
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4032号之二反诉原告: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元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70173XJ。法定代表人:晏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51号同源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7539560XA。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被告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原告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伊扬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筱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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