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奇明、韦仁政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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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18号案件名称
凌奇明、韦仁政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凌奇明;韦仁政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凌奇明,男,1984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仁政,男,1983年06月24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关于执行凌奇明与韦仁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仁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2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仁政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已执行回款48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款。另已查封被执行人韦仁政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桂B×××××宝骏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凤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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