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与杜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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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469号案件名称
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与杜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杜国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469号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彦玲。 被告杜国君,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盛隆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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