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佳牧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海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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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534号案件名称
唐山佳牧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海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山佳牧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王海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534号原告:唐山佳牧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高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安永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忠,河北远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楠,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原告唐山佳牧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唐山佳牧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山佳牧动物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艳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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