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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培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7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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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75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培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培喜;吴小梅;杨家荣;孙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7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380、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14306937。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培喜,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小梅,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家荣,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孙梦,女,199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培喜、吴小梅、杨家荣、孙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5000元、利息59025.07元、律师费93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521民初53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仍可以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宏庆审 判 员 韩 晶审 判 员 水从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陶 静书 记 员 胡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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