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25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2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军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卫忠,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易露,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刘杉杉,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军,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2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丁伟军于2021年7月20日到庭,被执行人陈德军到庭,称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还款计划。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委托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德军的房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陈德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9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4282.58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104282.5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琳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 行 员  沈文锋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